境外電商,發票,雲端
針對境外電商營業人課稅問題,財政部表示,明年起均需開立統一發票,但考量營運活動多在雲端處理,財政部近期將修正規定,明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需開立「雲端發票」。
所謂境外電商營業人,意指外國的事業、機關、團體、組織,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,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。去年5月1日起,境外電商皆需在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,但可免開統一發票,由營業人自動報繳營業稅。
不過,財政部打算進一步進行規範,境外電商營業人自明年1月起,均需開立統一發票。財政部官員表示,考量營運活動都在雲端辦理,為提高其依從度、落實全面無紙化作業,將修正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」部分條文,明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需開立「雲端發票」,其開立與傳輸銷貨退回、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,也應以電子方式辦理。
財政部強調,考量稽徵機關輔導營業人需要時間,明年元旦起到12月31日止,境外電商如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,將請稽徵機關積極輔導,尚不會開罰。
至於境外電商申報銷售額時,國稅局官員也提醒,必須要注意匯率的換算規定。
具體而言,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的銷售額,以外幣計價者,申報銷售額、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,應依台銀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的即期買入匯率,折算為新台幣金額:一、申報所屬期間的末日。二、有合併、轉讓、解散或廢止營業者,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。
而如果若台銀牌告的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,採現金買入匯率計算。此外,如果銷售額非以台銀牌告外幣計價者,可以就銷售額,依往來銀行牌告的買入匯率,折算為台銀牌告的任一外幣金額,再依規定折算為新台幣。